关于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欣荣院线 时间:2010-01-23 00:00:00 来源:内部 作者:管理员 3100 次浏览

赣财教[2006]21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文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做好农村文化三项活动,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根据《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教[2006]106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统一规范全省农村文化活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印制与发放

  票据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设计印制,省文化厅发放,由设区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设区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辖区使用票据的实有数量,到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领取,并逐级发放到三项活动使用单位。

  二、票据说明

  江西省农村文化活动经费报帐凭证,一式三联,每本票据共五十张。

  第一联存根联,为活动开展单位,即文艺演出团体、电影放映单位、主办文体活动单位留存,其中主办文体活动单位包括乡镇及农场(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开发区。

  第二联审核联,为乡级财政所留存。

  第三联报帐联,为设区市或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留存(套印江西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

  接受演出、放映的行政村和上述三联留存单位负责人都要在单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票据使用

  1、使用票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票据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法规。

  2、乡镇、农场、林场、垦殖场及开发区等主办文体活动应由乡镇文化站制定活动方案,由乡镇级政府审核报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乡文化站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要如实填写活动情况的有关数据,同时邀请当地观看活动的农民群众(五名及其联系电话或住址)在票据上签字留名,作为票据审核的依据。

  3、乡级财政所要按照以上规定对三项活动的票据认真审核,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票据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内容虚假的、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等票据应视为无效票据。

  4、使用单位对作废(无效)票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四、票据监督检查

  1、各级文化、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活动开展单位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2、各乡镇、农场(华侨农场)、林场、垦殖场、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要在本辖区内将已公布的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作为票据使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票据的,要按有关规定追查使用票据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附件:江西省农村文化活动经费报帐凭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