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家资助农村电影放映车管理的通知

江西欣荣院线 时间:2010-01-23 00:00:04 来源:内部 作者:管理员 3306 次浏览

赣文市字[2007]15号

各设区市文化局:

  近年来,为改善农村电影放映条件,帮助农村电影放映队解决送电影下乡运输放映设备的困难,国家广电总局等部委陆续向我省发送了一批农村电影放映车。“十一五”期间,国家还将继续加大农村电影放映车的投入,推进农村电影事业的更快发展。为加强国家资助农村电影放映车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电影放映车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国家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车属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开展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各电影放映单位受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电影放映车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变卖,不得挪作它用。

  2、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影放映车的使用情况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设备使用单位(含个人)要建立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私自转让、变卖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对国家资助农村电影放映车出现闲置的,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本县范围内重新进行调配,报省文化厅备案批准后执行。

  3、受资助的电影放映单位要制定农村电影放映车使用、保管、维修等方面的制度。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每台电影放映车建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设备的编号、使用人员、使用情况等。农村电影放映车的报废,必须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同时向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文化行政部门逐级报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4、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府资助设备的监督管理,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近期对国家资助电影放映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凡是有违规问题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各县(市、区)自查和整改情况由设区市文化局进行汇总,并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文化厅市场处。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市场  农村电影  车辆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文化局

 江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7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