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欣荣院线 时间:2011-06-28 16:07:19 来源:内部 作者:管理员 1806 次浏览

广发影字[2006]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精神,依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订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积极探索“按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试点地区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放映场次补贴。试点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原则核定。东部地区由本省各级财政自筹解决,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不同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主要由省市两级财政解决。试点地区要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影片充足供应,确保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政府场次补贴按时到位,确保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放映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在国家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国家广电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农村数字化放映试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试点省(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全面实施;
  (二)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总体方案、数字放映计划,资助设备和场次补贴,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三)审批各地试点工作方案,审核放映计划;
  (四)督促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地试点工作实施。
  (六)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协调购买影片公益版权、节目转制、人员培训等。

  第五条各试点省(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地试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本地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试点工作;
  (二)制定本地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方案,制定放映计划、制定放映设备和场次补贴办法;
  (三)落实本地区财政配套资金。
  (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协调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放映设备

  第六条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监管平台,确定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dMs系统)为国家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技术运行系统。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影片数字化集成、存贮、压缩、加密、打包、上星、传输、硬盘配送等技术服务,负责dMs互联网站的建设、运营,并在各地建立卫星接收站。接收站负责将收到的节目再传输到各个放映队的服务器。

  第七条国家资助的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按照政府采购、统一标准、统一配送原则进行数字电影放映设备采购。各地将设备配套资金统一汇至国家广电总局指定帐户,或者直接汇至中标厂家的帐户,并负责在本地建立固定或流动放映点,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或民营控股的农村数字院线公司。

  第八条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由省(区)或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给农村数字院线公司经营,院线公司负责设备和放映队的招标租赁或委托经营,通过提取放映设备更新资金或折旧等方式使其保值增值,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九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放映设备登记、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第四章 市场运营

  第十条国家统一采购全国农村数字电影公益版权。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受总局委托负责采购、发行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地区要组建以省或市为龙头、各县、乡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推动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其他社会资金、民营资本从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也要按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院线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

  第十二条试点地区可以按放映点的布局,以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为单位建立一个数字电影地面卫星接收站(简称卫星站)。一般情况下,一个市建一个卫星站可为全市各农村院线供片。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履行报批手续,统一安装,统一管理。安装卫星站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负责通过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向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统一定购节目和场次,向本院线各放映点分发节目及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农村电影放映队,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队,均可以参加竞标,获得政府资助的放映设备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并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放映合同,确保完成政府确定的公益放映任务。

  第十四条在确保公益放映场次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数字院线公司面向群众、面向市场扩大经营、跨地区经营,可以采取售票放映、包场放映、影企联姻、广告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优惠价格、有偿服务。

  第十五条数字电影放映前,广告放映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五章 影片发行

  第十六条国家广电总局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专供农村放映的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由政府出资,委托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购买后,免版权费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鼓励农村数字院线公司低价优惠向各放映点传输影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场次,放映队不得向广大农村群众收费。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以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和成本费。

  第十七条各院线公司、放映队,应多选择贴近农村群众、贴近生活、健康向上的故事片、科教片、纪录片和戏曲片放映。农村公益版权的数字影片只允许在县城非专业放映点和县城以下的广大农村放映,不得在县城影院或县城以上任何城区放映。

  第十八条 各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均须建立电脑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登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信息网站(www.dmcc.gov.cn)浏览影片片目及其他服务信息。各数字院线经总局电影数字电影节目管理中心授权后,可进入dMs影片订购网站(www.dms.gov.cn),订购发行影片片目、影片场次。

  第十九条各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要确保国家统一遴选的优秀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在此前提下,如购买农村公益版权以外的国产节目,均可自主向影片著作权或者发行权拥有者购买影片的本院线发行放映权,然后凭与片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即可向总局电影数字节目中心申请使用由政府统一转制的数字母版,制作成院线需要的数字格式应用版本,转制中技术服务成本费用由院线公司承担。

第六章 场次补贴

  第二十条为确保农村电影的公益服务,政府对试点地区公益放映场次活动实行部分补助。政府公益服务场次补贴,应本着对国有、集体、民营、个体一视同仁的原则,确保场次补贴公平合理、及时到位。

  第二十一条公益放映场次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确定,由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场次任务指标。场次标准为: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纪录片、或一部长科教片各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部为一场;也可以一部短科教片加一部故事片合计为一场。

  第二十二条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设备管理和场次补贴考核制度,要制定统一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回执单。回执单要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字,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再统一报省(区)电影主管部门。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到县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保证足额按时下发到放映点。

第七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立责任书制度。国家广电总局与省(区)政府、各省(区)政府与市政府、市主管部门与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试点工作责任书,确保试点工作得以落实。

  第二十四条建立招标制度。试点工作所需放映设备、放映队的选定,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公示制度。各院线公司、放映单位要建立电影放映公示制度,通过在各乡镇、各村建立公示牌,定期将本乡镇和行政村的各个放映点的电影放映时间、放映影片的片名、场次、电影放映员的姓名、监督电话向当地农村群众公布,接受农村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立培训制度。从事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放映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熟悉数字电影基本知识,运行流程,掌握放映技术和管理规则。培训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或放映设备开发商、集成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建立年检制度。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行年检、考核。各级电影主管部门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年检办法。

  第二十八条加强数字电影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各地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简化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放映点成立的审批手续;要加强管理,确保进入市场的数字放映设备是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的设备,确保所放映的影片均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各数字院线公司和放映点不得发行放映音像制品,更不得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违反者,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各试点省(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的统计监督和统计上报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为者,国家广电总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停止资助,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
  (一)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
  (二)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
  (三)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
  (四)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方向不利于数字电影放映目标完成的;
  (五)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
  (六)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
  (七)年检不合格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20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