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

江西欣荣院线 时间:2011-02-11 08:59:52 来源:内部 作者:管理员 1557 次浏览

广发【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对于推动优秀影视作品创作生产、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内容审查制度还不健全、监管措施还不完善,一些含有暴力、低俗内容和盗版侵权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违规出版发行,扰乱了文化市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对于坚持正确文艺创作方向,营造良好社会文化氛围,打击非法出版行为,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现通知如下: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一、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前的内容审查制度,统一审查标准、审查机构。严格执行《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规定》的规定。所有国产影片必须在取得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能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所有国产电视剧,都必须由广电总局和省级广电局进行内容审查,在取得广电总局或省级广电局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才能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要进一步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的审查制度,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

  二、建立广电、新闻出版、文化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信息监管沟通机制。为及时沟通信息,保证有效监管,广电总局电影局、电视剧司、国际司每个月将审查的电影、电视剧片目及审查结果和引进的电影、电视剧片目及审查结果和引进的电影、电视剧片目分别通报给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管理司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管理司每个月将出版发行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详细目录分别通报给广电总局电影局、电视剧司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每个月将引进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详细目录分别通报给广电总局电影局、电视剧司、国际司和新闻出版式总署音像管理司。

  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规出版发行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按审查通过的版本出版发行,音像出版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片名、内容等。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出版单位的监管,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对未经审批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要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已进入市场的要依法收缴和处罚。

  四、进口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仍由音像制品的审查,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音像出版单位要严把选题关,严格履行编辑责任制度,坚决堵住内容审查漏洞。新闻出版总署要完善音像年度选题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和敏感题材音像制品的审读工作,切实加强对音像出版单位的监管